第204集:武敌接到判决书(1 / 2)

武敌讨薪 武所为 3524 字 1个月前

这时只听刘殿臣说:“我让你去看守所,主要是这么…”

武敌一听刘殿臣说完,立即点点头笑着说:“好的刘支队长,保证完成任务。”说完就挂了电话。

次日早上,武敌刚从自己家出来,这时就听自己的手机响了。武敌拿出手机一看,是快递员打来的,于是武敌就按了一下接听键,只听快递员的声音说:“你好,请问你是武敌先生吗?”

武敌说:“是的,请问你给我送的,是哪的快递啊?”

只听快递员的声音说:“是江城市,高新区人民法院的一份快递。请问武敌先生,你在家吗?”

武敌说:我刚下楼,我在一辆面包车跟前,车牌号码是,江城市BSXXXX号。”

快递员说了句:“好的武敌先生,你稍等,我马上就到。”说完就挂了电话。

两分钟后,武敌看一位二十多岁的小伙子,来到了自己的面包车前。武敌笑着说:“是给武敌送快递的吧?”

对方说了句:“是的,然后就把快递,递给了武敌,然后拿出回执,让武敌在上面签了字。

随后,武敌打开了快递,只见里面是一封判决书:

只见上面写着:

民事判决书

2018江民初XX号:

原告:武敌、男、汉族、年龄XX岁,家住江城市XX小区XX号楼XX单元、XX门牌号。身份证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被告1:凌军,男、汉族、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家庭住址,松江省春城市XX区XX社区XX栋楼XX单元,XXX门牌号。

被告2:王志,奇峰装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男、民族:汉族,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号码:XXXXXXXXXXX,家庭住址:江城市高新区XX社区…

被告3:江城市第一建筑集团第四分公司,地址:江城市高新区XX小区XX栋楼XX号。

被告4:江城市文教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地址:XX区XX社区XX号楼XX门牌号。

原告武敌,诉被告1:凌军,被告2:江城市奇峰装潢有限公司,被告3:江城市第一建筑集团第四分公司,被告4:江城市文教产业开发有限公司。拖欠木工工程款一案。

原告武敌诉求被告1:凌军立即支付,拖欠原告武敌的木工工资元工程款,并要求被告2:江城市奇峰装潢有限公司、被告3:江城市第一建筑集团第四分公司,被告4:江城市文教产业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起诉费由被告方承担。

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1:凌军两次开庭均未到庭。

被告2:江城市奇峰装潢有限公司,辩称:我方和被告1,讲活时,是按照建筑面积来计算面积,根本就不是按照展开面积来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