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1集:吴大郎民事案件重审开庭(2 / 2)

武敌讨薪 武所为 3914 字 1个月前

被告:阎蕊,女,汉族,1996年生人,家庭住址,同原告一致。

诉讼事项:请求依法判处原告吴大郎,和被告阎蕊解除婚姻关系。同时判处被告阎蕊,及其母亲和其母的情人,立即搬出原告吴大郎住处。本案起诉费由被告承担。

此致

江城市高新区人民法院。

2018年5月18日。

此时柳琪,看了一眼白莎莎问:“被告方的诉讼代理人,请宣读你的辩护状。”

只听白莎莎读到: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被告)?: [姓名:阎蕊,性别:[女],年龄:[1996年生人],民族:汉族,住址:[江城市高新区长江路XX号。],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被答辩人(原告)?: [姓名/吴大郎],性别:[男],年龄:[1990年生人],民族:[汉族],住址:[同被告。],联系电话:[XXXXXXXXXXX]。

?案由?: [具体案由,如“婚姻纠纷”。

?答辩人针对被答辩人提起的[离婚]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一、答辩请求

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请求法院判令被答辩人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二、事实与理由

(一)关于[具体争议点1]

事实陈述:2017年被告阎蕊,与原告吴大郎,经人介绍认识,并与原告结婚,后因家庭琐事,被告阎蕊,和原告吴大郎,两个人之间。发生了些许分歧,但是两个人,并没有达到,非要分手的地步,现在原告吴大郎,因拿刀刺杀法官一案,正在江城市看守所,现被告人还不知道,原告吴大郎,是否被判刑,假如原告吴大郎被判刑入狱,被告作为原告的妻子,愿意给原告,去监狱探监。

法律依据:《华夏人民婚姻法》第XX条)。

此致

江城市高新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被告方辩护人:白莎莎。

日期2018年6月5日。

柳琪说:“下面有原告,向法庭,出示证据。”

崔宏波说:“我这里有两份,江城市商业银行,出具的吴大郎,在和被告阎蕊,在结婚之前的存款证明,和江城市房产局,开具的原告吴大郎,和被告阎蕊,在结婚之前,就有的房产证明,这两份证明,足以能够证明,原告吴大郎,在和被告阎蕊,结婚之前,就有的这些存款和房产。另外被告的辩护人,辩称原告和被告,仍然有感情,在一审时,原告之所以,要提出和被告离婚,就是因为被告人,在和原告实为夫妻的情况下,和他人发生了不正当关系。”

要知道后事如何,且听下集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