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以农业经济为主,农业税田赋是国家最大的财政进项,辅之以丁赋差役。
明初实行两税法,田赋分夏税、秋粮,万历后改行一条鞭法,赋役渐有合并之势。
一条鞭法是中国古代赋役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是以土地为主要征税对象,以征收货币代替征收实物和征发差役,废除了直接役使农民人身自由的赋役制度。
经张居正于万历9年推向全国,极大方便了征收税款,同时防止了地方官员的作弊。但因为触动了皇族和大地主的利益,改革失败。
明朝初年,对土地所有者按土地面积、土质等级征收田赋,一般按收获量的一成征收。征收粮食、丝、麻、棉等实物称本色,折为银钱等货币称折色。
对人户则征发职役,对16至60岁的男丁征发均徭,出劳动力者称为力差,出钱、物代替称银差,还有为官府提供种种劳役的杂泛。
税收的基础形式仍然是按土地、户、丁征收钱物和征发差役。
明代仅次于赋役的税收,是盐税和茶税,盐、茶实行专卖,通过盐、茶引专卖来收取。专卖的形式主要有民产、官收、商人运销,政府向运销的商人征税。
明代的商税主要包括市税、关税和舶税三种。关税又称通过税,是指在商人必经交通要道设关立卡,征收通过税。万历以后,关卡增多,使商业大受破坏。
明初市税基本上按三十取一的原则征收,宣德后大规模增加营业税,税率杂派不断增加。
隆庆年间实行舶税制。
一是以船的长度计算征税,称为水饷,由船商承担;
二是按货物多少,计值征税,由铺商交纳,称为陆饷;
三是加征去吕宋贸易回来只载白银的船只,每船加征白银150两,称为加增饷。
明代朝廷和官员还通过火耗、赋役折银明里暗里增加赋税,后期直接加征辽饷、剿饷、练饷三饷。
火耗起于万历年间,张居正推行一条鞭法,赋税一律征银上交国库,把百姓交的碎银熔化重铸为上交的银锭就有了火耗。征收实物米谷等耗损名目更多。
征税时加征的火耗大于实际火耗,差额就落入了官员的私人腰包,以致于火耗不断加重,偏僻的州县赋税少,火耗数倍于正赋。
满清时期,由中央统一耗损比例来征收赋税,称为火耗归公,并制定养廉银制度。
此举集中了征税权利,减轻了人民的额外负担,增加了外官薪给,对整顿吏治、减少贪污有积极作用。但州县于额征火耗之外,又暗中加派,未能从根本上改善吏治。
徭役折银始于官员们暗中推动的随从皂隶折银,徭役折银使得官员工资得到了数倍增长,随从皂隶折银不仅解决了俸薄问题,而且也为地方财政增收开了一个口子,徭役折银的收入逐渐有大于田赋的趋势。
在天启前,明代依靠赋役折银等手段,满足了财政开支不断增加的需求。但天启后,因灾害、战争不断,致使物价飞涨,导致国家财政储备用空。
明代虽然有完善的财税制度,但因士绅官员免税、土地集中、吏治腐败,税收枯竭,最终导致了大明财政体系崩溃破产。
满清时期实行的摊丁入亩是中国封建社会后期赋役制度的一次重要改革,是满清将历代相沿的丁银并入田赋征收的一种赋税制度。
摊丁入亩标志着中国实行两千多年人头税的废除。是康熙皇帝滋生人丁永不加赋政策的进一步改革和发展,雍正时期开始实行。
这一制度的实行,减轻了无地、少地农民的经济负担,促进了人口增长。劳动者有了较大的人身自由,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
赋税规则的简化减少了官府打马虎眼任意加税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