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除宗室外,文武官的封爵分为公、侯、伯三级,封爵上各加地名为封号,只有岁禄,并非实际的封邑。
大明的官员分为9品18级,文散阶有42阶,武散阶30阶,文勋10级, 武勋6品12阶。
明初洪武时期全国文武官员约3万人,到正德年间文官2万,武官8万。万历时期维持在8万人左右。万历后期,缺官严重,言官一人兼三差,言官少了一半以上。
大明中央各部包括南京留都班子人员七品以上官员约1200人,七品以下官员约800人,共计约2000人。地方政府七品以上官员约2000人,七品以下官员约人,全国文官不包含吏,约1.6万人,武官6.4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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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历时期在籍人口有6000万,但户籍制度不完善,实际人口有1亿多。按照公务员与总人口1%的最低比例,大明公务员需要约100万人。以现在大明的经济水平,大明的官员比例只多不少。缺的是吏,是执行具体事务的基层公务员。
大明的行政官制体系复杂,行政效率低下。经过200多年的发展,官员盘根交错,不动大手术是无法根治扭转的。
大明行政官制体系必须进行一场非常大胆、颠覆式的变革。
大明地方政府实行一省分置三司的制度,三司分别为承宣布政使司、都指挥使司、提刑按察使司。
承宣布政使司主管民政,由中央六部领导。都指挥使司主管军户卫所番汉诸军,听命于兵部和五军都督府。提刑按察使司负责监察司法,听命于刑部。
三司品级排名上,都司为最高,其次布司,最下按司。
布政使司设正二品布政使一名,从二品左右布政使各一名,掌管一省政务,其下辅官有从三品左右参政、从四品左右参议等。
各提刑按察使司设正三品按察使一名,其下有副使,掌管一省刑名按劾,包括司法、监察等多重职能,逢重大事宜可以交三司会议,或上报巡抚、巡按。
三司制度原为防止地方权力集中,不过在实际使用中体现出一定的不便。宣德年间开始派六部、都察院大臣以总督和巡抚的名义督抚地方行政。
景泰时期成为各省常制,凌驾于三司之上成为一省甚至跨省的最高长官。同时兼任巡抚与总督的,称督抚。还有以监察御史为巡按,任监察之职的。
巡抚与布政司的隶属关系不一。有的是一个布政司上面有数个巡抚,如北直隶有顺天巡抚、保定巡抚、宣府巡抚三巡抚;南直隶有应天巡抚、凤阳巡抚。
巡抚主理民政,每省皆有。总督分短期与长期两种,与只掌握一省行政事务的巡抚不同,总督兼管数省,同时在政务之外也兼掌军务。此外还有河道总督、漕运总督等专管某项政务的总督官职。
省以下的各府设正四品知府一名,辅官有同知、通判等,掌一府政务,包括清军、巡捕、管粮、治农、水利、屯田、牧马等。府以粮收入分为三等,粮20万石以上为上府,20万石以下为中府,10万石以下为下府。
府与省之间又设道,于布政使司置参政、参议,称分守道,于按察司置副使、佥事,称分巡道。还有整饬兵备道、协堂道、水利道、屯田道、管河道、盐法道等,非常复杂。
各州设从五品知州一名,辅官有同知、判官等。凡省下的直属州,其地位相当于府,而府下的属州,则视为府下的属县,不过州官的品秩并无区别。
府、州下有县,各县设正七品知县一名,辅官有县丞、主簿等。县也按粮食收入分为三等,粮十万石以下为上县,六万石以下为中县,三万石以下为下县。
各地的军民府、土州、土县等建制,仿照普通的府、州、县。
道分两类,布政使司置参政、参议,分司诸道,称分守道。按察司置副使、佥事,分司诸道,称分巡道。还在一些地方设整饬兵备道。又有协堂道、水利道、屯田道、管河道、盐法道等。道之制度,在明朝已颇复杂。